(02) 2769-2278 jiunn@tbca.org.tw

人員培訓

遴選標準
a安全檢查合格者
c品格優良、體格健壯者
d儀表、身體機能均無障礙者
e公司專業教育訓練合格者
f對緊急狀況與警衛任務之達成有一定能力者

招募與訓練

保全業法施行細則
第八條 保全業依法第十條僱用保全人員,應人員於僱用字警察局申請良民證,於錄用當日隨即檢附查核同意書,逕送請當地主管機關查核。

滿20歲未逾70歲者。
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,或前受有期徒刑以上之裁判確定,執行完畢滿一年者。
未曾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,或前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,執行完畢滿一年者。(第二款 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,係出於過失者不在此限。)

勤務執行細則

各警衛據點使用之勤務表格,均需詳實遵行記錄、備查,除客戶特別要求之表格外,一般包括如下:

1.簽到簿(或打卡):必須按時簽到(打卡),執行勤務,凡遲到、早退、脫班者 均 按「考核規定」懲罰。
2.值班表:警衛人員均依據「值班表」輪值、輪休,並應交接清楚,方可離開,以明責公司機動督查單位隨時督考。
3.警衛(工作)日誌:輪值期間所發生之任何狀況均應詳細記錄,以備公司及客戶查閱。
4.狀況反應報告:由組長依據規定填寫,按時呈送公司。
5.警衛人員考核表:每月由組長依據警衛人員時間觀念、服裝儀容、工作態度、人際關係、品德言行、領導能力及臨時交辦工作(含配合度)實施考核,按時呈送公司備核。

門禁管理
1一般勤務

A.禁止傳教、勸募、小販、推銷員等進入。
B.送貨、收款或洽公人員進入,須經查證登記後放行。
C.凡不認識之客戶進入,應細心查證,以免外人冒充混入。
D.未經管委會、客戶負責人許可,客戶內部及設施,禁止外人參觀或測繪攝影。

2.來賓登記

A.來賓須辦理登記換證,並將身份證件留置會客室,離開時再行歸還。
B.由值勤人員通知被訪人,經同意後予以登記,配掛來賓證放行。
C.夜間十點以後,如有客人來訪,通知被訪人親至大門接待,並予登記後放行。

巡邏勤務
值勤人員應按規定執行巡邏勤務,認真查察轄區內部有無外人停留或躲藏,執勤時,並應 注意下列事項:

A.大門、道路交會點、哨位、圍牆四週易翻越點及死角。
B.水、電及電信設備總開關、機房、易燃品。
C.車道及出入口是否暢通。
D.場內是否存放油料及易燃物品,有無陌生人逗留。
E.機房門是否關鎖。
F.出入口標誌是否完整
G.鐵捲門運作是否正常。